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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周成翰 律师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编者按】在中闻品牌部的支持下,商务法律部私募基金全流程法律实务中心组织5位均有基金从业资质且都执业10年以上的中闻律师(周成翰、陈金荣、贾虹、张杨、方勇),分别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登记、政府监管、个人信息保护、商事仲裁、刑事等视角,专业解读私募基金法律实务。



目 录

一、前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规定

三、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企业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和要求

五、中止办理情形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七、登记要注意的问题

八、小结


前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笔者曾参与几十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梳理和总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经验,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进行分析,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分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存量



截至2022年6月,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330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09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814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411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目前,对私募基金监管趋紧,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必须合法合规,由于私募基金的金融属性,政府部门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关注,部分地区设立从事投资类企业,需先取得当地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再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注册登记后,向中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企业


(一)登记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不登记的法律后果


(1)不得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的相关字样,如:基金管理、基金等,且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从事私募业务会遭受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可能无法通过挂牌、上市或定向增发等途径退出。


(4)创业投资基金,可能无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


有处罚或违规记录的企业,就无法很好地募集到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更不可能参与政府各类引导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合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和要求


想要高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则需要先了解登记的流程和要求,只有在了解登记的流程和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事半功倍。


(一)登记的流程


首先,要注册一家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或企业。名称要包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字样”,经营范围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其次,聘用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同时,聘用律师对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对企业进行整改,撰写法律意见书。


最后,通过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填写登记信息,提交登记材料和法律意见书;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写高管信息。基金业协会一般会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有5次补充机会。


(二)登记的要求


2022年6月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整合碎片化承诺函,减少重复报送内容,结合登记核查实践经验,以问题为主导,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特点,更新登记材料要求,一方面,细化投资专业性材料内容,明确工作经验要求,另一方面,强化诚信信息填报,加强风险防范。笔者结合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总结出以下相关要求。


1、机构基本信息


(1)登记承诺函



(2)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


《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对注册资金没有明确要求,但对实缴资金有要求,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实践中,建议注册资金为1000万,实缴25%以上比较合适。另外实缴资金需要满足未来六个月的经营需求,即能覆盖未来六个月的经营费用支出(包括房屋租金、办公用品、工资等)。


(3)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员工人数不应低于5人(建议多于5人)。

①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②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③社保缴费记录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


(4)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5)商业计划书


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机构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不得套用模板,应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6)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7)其他


申请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提供债券投资业绩的,或出资人、高管人员过去曾从事债券投资的,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私募证券类)。


2、相关制度


申请机构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制度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相关制度包括: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私募证券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私募证券类)、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3、机构持牌及关联方


(1)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2)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3)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诚信信息


(1)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2)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5、财务信息


(1)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

(2)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


6、出资人信息


(1)对于适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提交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及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证券类】


(2)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明确填写高中以上学历,仅要求提供最高学历证明】


(3)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4)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5)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①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②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③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上传的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第一大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8、高管人员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关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问题,中基协发〔2014〕1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就高管人员所作的定义中,明确包含有董事长。


(1)高管人员工作经验



(2)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实务中,协会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法定代表人也必须提供投资业绩证明。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提供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协会通常会综合进行整体判断。当然,能够提供投资业绩证明材料更好。如果法定代表人兼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提供投资业绩证明。


(3)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4)其他要求


①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部高管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 兼职限制

a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b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c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对于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以及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高管人员,中基协将给予重点关注。


中止办理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出现未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经验匮乏、没有预先避免雷区而屡屡碰壁。为尽快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律师与申请机构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检查“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与“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平台”填报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内容的一致性。

(二)签字盖章要清晰,多页加盖骑缝章。

(三)参考过往反馈意见对本次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

(四)法律意见书撰写与整改应同步开展,并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进行整改。

(五)核查子公司和关联方填写是否完整。

(六)上传材料是否准确、完整,如:社保缴纳证明、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七)高管工作经历要填写完整(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填写,如未工作,需说明原因。)

(八)如高管兼职过多,建议进行整改。

(九)法律意见书有效期为30天,如果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以《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日期为准,建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增加相关表述,对原《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进行再次确认。


小结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是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键环节,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良莠不齐,协会对新申请管理人审核较为严格,不仅对照各类规定进行审核,还会对股东实际出资能力、高管胜任能力、股权架构设计合理性、日常运营管理规范性、实际控制人和高管的诚信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因此在企业设立时就要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登记要求提前规划和准备。想要高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则需要企业与律师高度配合,经验丰富的私募基金律师熟悉和了解登记的规则,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整改意见,只有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材料,才能顺利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bd@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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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周成翰

● 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 服务的客户包括:海航集团、千方科技、大连银行、泰达水务、国锐集团、麻辣诱惑集团、网鼎明天、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天津天山房地产等公司。2016年至今,已为三十多家私募基金公司提供登记、备案和投融资咨询的法律服务。


●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新三板,诉讼,仲裁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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